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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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1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2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2、平等互利、

2、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3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

3、缴纳场地使用费6、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5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6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

4、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7(一)设立条件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5、造成环境污染的。8(二)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9(二)设立程序1、申请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按照

5、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议有冲突的,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10(二)设立程序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批期90天内。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的情形:(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11(二)设立程序2、审批:(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3、登记:审

6、批后30天,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12五、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任期4年,可连任。董事长为法人代表。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13五、组织机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二)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14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7、的资本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15(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外方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须报国务院审批。(三)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须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生产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16外国合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须符合

8、下列条件: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须报审批机关批准。作价经双方协商确定或聘请第三方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评估作价)中方合资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17(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18(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1、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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