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中的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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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北京仲裁(第63辑)论争中的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承认与执行3谢新胜·内容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但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从而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我国亦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国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实际上,无论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来源来看,裁决是受国内法院支配的,一旦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则其他国家一般不能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

2、是,国内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权受国际公共秩序和自身管辖权的制约。·关键词裁决;撤销;《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3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专论71一、问题的提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与执行制度是仲裁地国①与承认和执行地国(以下简称执行地国)对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也是国家权力介入仲裁这种民间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因而通常被人们视为判定该国仲裁法制完善程度的标尺。在传统学者看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承认与执行的效力是不同的: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其他国家亦不能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而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3、决制度只具有域内效力,不影响其他国家对该仲裁裁决的态度。②然而,传统观点受到晚近仲裁实践的挑战,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③从而引起轩然大波。实践引领理论发展,学者们对仲裁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新情况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赞成、鼓吹者认为这种新变化体现国际商事仲裁进一步摆脱仲裁地法律束缚的趋势,将促使仲裁向更自由、更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批评者则认为,除了某些显著的例外,世界各地的法院仍然更倾向于拒绝执行被撤销的裁决,④法国的作法改变原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双重监督的架构,无异于“拒绝司法”。⑤①对于由哪个国家行使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

4、决的权力,国际立法曾存在争议:有的立法主张,仲裁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则该国享有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如果仲裁适用的是非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仲裁地法院亦无权撤销该仲裁裁决;更多国家则认为仲裁地对本地仲裁的控制是勿庸置疑的,不论支配仲裁的是何国法律体系,仲裁地都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实际上,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地一般就意味着选择了该国法律适用于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非仲裁地法作为仲裁程序准据法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为行文方便,除特别指明外,本文将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力视为由仲裁地法院行使。②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5、2年版,第250页。③目前至少已有法国、美国、奥地利以及比利时四国法院已表示准备承认和执行此种仲裁裁决,即使其已被仲裁地的法院撤销。参见[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6页。④[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7页。⑤SeeAlbertVandenBerg,theNewYorkConventionof1958,KluwerLawInternationalPublishers,

6、1981,p131172北京仲裁(第63辑)与国际上如火如荼的论争相对照,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却远未热烈,除少数学者在探讨仲裁“非本地化”理论时偶有涉及外,鲜有人进行专门研究①,以至于有学者大声疾呼,“是否承认与执行一项已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了的仲裁裁决,⋯⋯值得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给予关注和研究”②。然而,国内研究虽不甚多,但也明显形成两大阵营:有的学者对承认与执行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基本持赞成态度,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仅在某些条件下受执行国尊重,执行国原则上不认同仲裁地国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仲裁地国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执行国撤销仲裁的条

7、件时,仲裁裁决的撤销为执行国所认同。③这种观点实质上以仲裁执行国的法律作为监督仲裁裁决的最终依据,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一般国际惯例的情况下,该执行国法院可以考虑根据本国法承认该被裁决地撤销了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④该观点原则上主张执行国应尊重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仅在撤销裁决的理由不合一般国际惯例的例外情形下,执行国才有权承认与执行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笔者基本赞成后者看法,但与其观点亦有所差别。笔者认为,除极少数例外情形,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

8、裁裁决原则上不能被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之所以在极特殊情况下仍有效力,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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