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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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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分类一.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二.低层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三高层建筑分类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19F)十层~十八层的住宅10≤F≤18公共建筑1.医院2.高级旅馆3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11.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楼1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四、防火分区划分4.1表低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
4、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室)500-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4.2.1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4.2.2防火分
5、区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下列规定。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m2二类建筑1500m2地下室500m2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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