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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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CISG合同法实际履行第28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在本国法原则之下,《公约》第46条、62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履行请求权,第47条、63条也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来让对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6条对实际履行做出规定和限制,第一款只对实际履行作出一般规定,第二款则对实际履行进行具体限制,买方只有在不符情形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要求交付替代

2、物;另外,对货物进行修理须合理可行,这一点我国《合同法》也有体现。虽然规定了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前面第28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使得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本国法的规定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第107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即为“实际履行”。另外第109、110条还规定了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合同法》有关于强制履行的规定,能更好地保障实际履行的实施。整体相比而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仅以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加以定性和区分,同时以实际履行的例外条款进行限制,

3、还停留在可行与否的层面,过于粗糙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CISG违约救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45条、61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第74到77条则是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根据第74条可知,CISG规定的损害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同时确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与CISG具有一致性,其性质都具有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CISG第45条、61条和《合同法》第112条也都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采取补救措施CISG第46条第2、3款规定了买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卖方交付替

4、代货物、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第48条也规定了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46条第2款就规定了买方只有在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要求交付替代物。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规定,而在第111条规定违约责任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相比之下《合同法》的规定更为灵活。宣告合同宣告合同无效是CISG术语,其实质与各国的解除合同并无区别。第49条、64条规定了《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际内

5、容,但没有采纳该概念,从该法第94条无效买方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可看出是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根据《公约》第26、27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一旦向违约方发出,无论传递是否发生耽搁或错误均生效。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害方在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时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合同,但受害方的选择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违约方,以避免损失,这点《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的发出及生效,而《合同法》则未有此规定。违约金《公约》没有规定违约金制度,《合同法》第114条则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公约》的这一

6、缺漏不太符合当今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存在违约金约定的现实要求。定金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还规定了定金罚则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在各国立法中有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而违约定金是我国的做法。《公约》中没有规定定金制度。减低价款《公约》第条还规定了货物不符合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对此,《合同法》虽未单独列出,但第111条的补救措施中也包含了减低价款的措施。宽限期内履行公约分别在第47条和第63条作出规定,这是公约中特殊的救济方式:守约方可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违约方履行其义务。除非违约方收到守约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

7、履行义务,守约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守约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这一规则是根据根本违约理论设置的,在进入根本违约阶段之前设置一个缓冲环节———宽限期内履行,宽限期给予违约方补救机会,若违约方不履行或宽限期届满则由守约方依公约主张救济办法。宽限期内履行还为守约方可能的困境指明出路:即当履行期限并非为合同实质性条款,仅为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而守约方无法明确判断对方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时,宽限期内履行一方面给予违约方补救机会,一方面可以使守约方避免因为判断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违

8、约责任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根据不同的情形和违约程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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