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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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目录背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背景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公告: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的决议: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铁道

3、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

4、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  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铁经营

5、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  第九条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  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制度。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地铁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侧三十米以及地铁地面车站、地面线路、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

6、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侧三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地铁设施的方案,征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意见,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

7、)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第十二条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确需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接受地铁经营管理单位监控。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  (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  (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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