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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6
《对违法开门窗行为的查处有哪些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查处擅自开门、窗有哪些法律依据?随着商业经营的繁荣,开设后门的装修行为越来越多,随之投诉开设后门的反映也增多,给城管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为装修行为的查处,是城管职责之一。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执法人员对于开设后门的行为,难以找到明确的执法依据,管也不是、不管也不行,感觉颇为尴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作为监管装修行为的对应法规,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
2、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上述规定明确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的行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不管是已废止的《城市规划法》还是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于擅自开门、窗的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也很难找到相关的规定。这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难题。对于擅自开门、窗的行为究竟依据哪一规定进行监管?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或制定了实施细则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就好办了,但没有地方法规或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的又怎么办?有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可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
3、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对于监管沿街建筑还是有一定的效果,但太过抽象。如何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如地方法规制定有相应的详细规则还好处理,一旦对门、窗的标准没有
4、详细规定的,查处擅自开门、窗的行为也就存在欠缺操作性的问题。那么,对于擅自开门、窗的行为,还有哪些规定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墙体作为砖砌体部分,是建筑主体的一部分,这在建筑业中的各种验收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因而,查处擅自开门、窗的行为,笔者认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为妥当,也更具有操作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
5、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行为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擅自开门、窗,罚款最高额达到10万元,相信可以达到阻吓的目的了。简介:违法开门窗的查处,困扰着城市管理者。该文从执法依据这一角度为查处违法开门窗工作提供一个管理思路。关键词:城管,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市容管理、行政执法、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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