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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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国有资产收入一、国有资产收入及形式(一)国有资产概念与分类1.国有资产概念(1)广义: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由于接收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由于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2)狭义: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指由法律规定和国家资本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2.国有资产分类(1)按国有

2、资产经济用途分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2)按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3)按国有资产行政隶属关系分国有中央政府管理的资产国有地方政府管理的资产(4)按国有资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境内国有资产境外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收入1.国有资产收入(1)概念:是指国家凭借其所拥有的资产所取得的财政收入。(2)国有资产收入、国有企业经营收益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国有企业经营收益上交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企业留成(三)国有资产收入形式1.从国有资本投资取得的收入形式经营性

3、国有资产收入形式主要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上交利润收缴租金分得股息、股利.2.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清算取得收入的形式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清算收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产权清算取得收入3.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取得收入的形式从海域、陆域、矿区场地有偿使用收入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等取得收入某些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取得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一)企业利润的分解企业利润所得税税后利润体现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利润

4、分配投资者收益所有者权益体现所有者参与利润分配体现企业作为资产占有者参与分配(二)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设置1.全额利润上缴制度(统收统支)(1950—1952)(1969—1977)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作为财政收入,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是扩大再生产投资)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53—1957)(1962—1977)企业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计划,按企业工资总额3.5%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3.企业基金制度(1978)企业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品种、耗

5、、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占用计划,按企业工资总额5%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4.利润留成制度(1958~1960年)(1979~1982)1958年:企业实现利润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利润留成比例(以“一五”资料核定)=(四项费用+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奖金)/利润总额留成部分用于四项费用和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1979年:利润留成比例(以1978年资料核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企业基金+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职工培训费+新产品试制费)/利润总额1980年:基数利润留成:当年利润中相当于上年的利润的部分

6、按原定比例留成增长利润留成。5.利改税制度(1979年试行,1983年正式实行)“以税代利”:是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由企业支配的一种利润分配制度。(1)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用多种形式(利润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等)上交一部分给国家,余下留给企业。对国有小型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2)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税种、税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

7、55%的所得税同时,分户定率征收调节税;国有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形成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承包制度(1987年开始实行)(1)“承包制度”:是在坚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经营形式。(2)内容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

8、的分配关系;(3)承包形式两包一挂: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行业投入产出包干:石油、煤炭、石化、冶金、有色、铁路、邮电等。7.税利分流制度(88年试点、94年全面推行)(1)概念国家将企业利润中凭借政治权力应征收的所得税和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应获得的利润分渠道征收,并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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