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十四章生命与生殖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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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生命与生殖伦理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的是生命与生殖伦理,包括避孕、绝育、人工流产的伦理之争,优生工作中的伦理原则;生殖技术的涵义、分类以及时生值技术的伦理讨论。第一节生育道德一、避孕、绝育的伦理之争(一)避孕及其伦理争议避孕的方法和技术占已有之,最早可见于公元前1900年~公元前1100年古埃及医学草纸上记载的避孕处方。1564年,一位意大利解剖学家法洛比斯发明了用亚麻布做的避孕套,但真正的大规模避孕是在1956年,口服的可抑排卵的药物―炔诺酮出现之后,避孕药物很快成为千百万妇女选用的避孕方法。现在使用的避孕方法包括物理的、化学的、自然的三种。避孕

2、虽然是古已有之的技术,但长期以来一直未广泛地使用,原因很多。首先,最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人口问题未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时,社会没有节制人口的迫切需要.其次是宗教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基督教关于婚姻和生育不可分的观点,使教会成为避孕的强大反对者;再次是世俗原因。避孕是人类实现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关键环节。但避孕不可避免地产生伦理问题的争论。其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个人追求多子多福的愿望与社会对人口控制的矛盾。其二,是由于避孕手段日益方便和安全,有可能导致部分人既想寻求性的快乐又不愿意承担婚姻的义务和责任。据报道,在西方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自愿选择不要孩子,这一现

3、象引起一些社会学家的忧虑。如果妇女普遍放弃生育义务,那么人类社会将面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其三,是由于避孕措施的使用,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使性关系更加自由,导致婚前、婚外性关系的泛滥。其四,是避孕失败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而人工流产的增多势必会给妇女带来身心方面的损害。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基础上,人们在避孕方式和避孕时间的选择上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二)绝育及其伦理争议1.绝育的目的绝育是用手术剥夺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基本目的有四种。(l)治疗妇科疾病如子宫肌瘤等,继续怀孕对妇女和胎儿会带来致命的危险,采取绝育术可保母亲平安。(2)优生的目

4、的,如果夫妇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遗传病或严重智力低下,绝育可保证遗传病不再传递到后一代,也可改善人类基因质量。绝育往往用作消极优生学的一种方法,但这需要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为这种方法敏感性强,引起的伦理问题较多。(3)控制出生数量。有些夫妇出于个人和家庭的考虑自愿不再生孩子而采取永久性避孕;某些国家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中就鼓励已婚、未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在自愿的前提下实施绝育。(4)惩罚对某些犯罪或反社会行为,尤其是对强好犯,用绝育作为惩罚手段。如丹麦、挪威等国对强奸犯实施的“化学阉割”,但此手段遭多数国家

5、的反对。2.绝育的伦理争议在伦理学上,可以从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利等原则组成的伦理框架来分析和评价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智力低下者的绝育。(l)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或可以给他们带来哪些利益或好处?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哪些好处?当然,这里不能仅仅从减轻家庭或社会负担来考虑这一问题。但也并不是不考虑家庭和社会负担,尤其是如果这个负担影响到资源分配时,就不得不考虑当事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利益。(2)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生殖权利或生育权利?生育权利的行使常带来相应的对子女养育的义务。智力严重低下者有对性的生物学欲望,但

6、他们一般不可能有对后代负有养育义务的意识,因此,采取限制智力严重低下者生育权利的绝育是可以允许的。(3)对智力低下者施行绝育是否有利于对资源的公正分配?一个智力低下者人数较多的地区(如某些“傻子村”),人们的生活费用、医药费用占的份额很大,肯定会影响这些地区的发展,造成对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也是导致这些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根源,反过来也影响了社会对智力低下者的支持和照顾。(4)作为社会对绝育措施的控制,必须强调,对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绝育术;除对某些有严重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应进行义务教育外,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或直系亲属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而且即便是自愿的

7、也需经过一定的医学和法律程序方可执行。二、人工流产及其伦理争议流产一般是指在胎儿具有可活性之前,自发地或诱发终止妊娠。流产分为两类,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属于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件,所以没有什么道德问题。人工流产根据其性质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两种。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从伦理原则考虑,母亲总比胎儿更重要,所以引产救母是个长期传统,治疗性的流产是合法的,不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问题。非治疗性的流产则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向题。现代社会中,人工流产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出自个人或社会动机的生育控制或计划生育,以及出于优生目的避免异常婴儿出生,提高人口质

8、量。这与传统的伦理学观念就发生了冲突,引起了一次最大的生命伦理学争论,即“胎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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