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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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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2、。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l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
3、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l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
4、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l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编撰国际法编撰的形式: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和个别的国际法编撰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和官方的国际法编撰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l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l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
5、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
6、。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3、基础性。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判断其他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7、;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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