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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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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WM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0.12点击鼠标翻页英美法系检察制度英法两国仅相隔一道英吉利海峡,均继承了起源于西欧大陆的日耳曼习惯法。英吉利海峡卫星地图但英法两国在中世纪晚期却分道扬镳,一个成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而另一个则被奉为大陆法系的肇始国。现代检察制度源于英国和法国。然而,两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检察制度,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个国家。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盛名的“法律之父”——英王亨利二世,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1.建立了由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财政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法系统。亨利二世对法律体系方面
2、的贡献:2.以国王颁发令状的方式,进行了地产、债务等方面的立法。亨利二世对法律体系方面的贡献:3.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建立陪审团制度,取消了“神裁法”,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法精神。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
3、《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爱德华四世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
4、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点: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点: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与民事
5、诉讼原告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因而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英国新成立的最高法庭的成员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配下,法官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位的监督者的。检察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触,是不可能有生存的根基的。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英美法系检
6、察制度的基本特点:英国总检察长LordDAVIDSON英国皇家检察院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的和全国性的机构,其管辖权覆盖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独立于警察机构并有权决定不起诉。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部。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
7、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划分的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美国联邦检察官2009年8月17日指控一名男子利用黑客技术,盗窃大约1.3亿张信用卡和借计卡的相关信息。美国司法部官员认为,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此类案件。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源于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由于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水门事件”独立检察官到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和《独立检察官法》,将这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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