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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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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经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7章92条,自2018年1月1日施行。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废止。目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NO:SC07047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修订通
2、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2]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
3、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4、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
5、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和知识的宣传、弘扬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
6、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结合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并
7、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地
8、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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