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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狂背法理学重要知识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3六脉神剑截取版(狂背系列)——胖嘟嘟整理(勿商用,侵权必究)——向大师兄致敬法理学重要知识总结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认为法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2)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鸿、卢梭(3)规范
2、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4)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5)意志论——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6)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7)自由论——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8)事物性质论——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9)利益论——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10)“正义论”——罗尔斯(11)社
3、会连带关系论——狄骥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人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
4、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5)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
5、向于经验主义。进人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三、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区别(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
6、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法硕联盟论坛www.fashuounion.com权威法硕网站,法硕状元的摇篮!12013六脉神剑截取版(狂背系列)——胖嘟嘟整理(勿商用,侵权必究)——向大师兄致敬(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
7、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四、法律的制定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原则、执法原则、司法原则、归责原则、法治原则1.法律的制定原则——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2.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主次原则。3.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4.司法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
8、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6.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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