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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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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股东权益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独资企业通常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由若干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2.公司只负有限责任3.公司的所有权多元化4.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所有者权益通常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与资本相关的项目、留存利润,具体到资产负债表项目,包括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是一个剩余项目,无法单独计量。所有者权益特征1.所有者权益从数量上看是企
2、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2.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行为3.所有者权益置后于债权人权益4.所有者权益没有固定的偿还期限和偿还金额5.所有者权益具有比债权人权益更大的风险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是三个不同概念:1、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2、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3、实收股本是指公司已收缴入账的股本。注册资本应该和股本总额相等,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等额的股份所构成的。应注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可能与实收股本不相等,如公司发行股票,从认购到实收股款、发行股票,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两者不完全
3、相等。股票的种类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按有无面值可分为有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按认购货币和购买者的不同可分为A种股票和B种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凡在股票及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的股票,都称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转让,需由原持股人背书。我国《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及股东名册上均未记载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凭票即可行使股东
4、权,这种股票的转让无需背书。公司法规定,“对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有面值股票与无面值股票有面值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载有一定的金额,即标明有票面价值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是有面值股票,每股为人民币1元。无面值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即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这种股票的价值依据公司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确定,不是固定不变的数字,而是随着公司实际资产的增减而变化。无面值股票在美国比较流行。目前,我国禁止发行无面值股票。A种股票和B种股票A种股票。是指向国内投资者发行,用人民币买卖的股票,它是人民币股票。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
5、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它是一种人民币特种股票。此外,我国还有在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H股和N股。普通股普通股。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份。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1)表决权(2)收益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4)剩余财产分配权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家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一般应为普通股。优先股优先股是在某些权利方面比普通股优先或还可能享受某种特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有两个基本特征:⑴股息固定,通常以面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若无面值,则以每股股息表示,⑵无投票权。优先股在基本
6、权利方面则次于普通股,如优先股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不享受公司公积金的权利。优先股的分类根据优先股利润分配的权利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累计优先股与不累计优先股。区别在于未分派的股息是否累计到将来。累计优先股可以将未分配的股息累计到将来发放,每期分派股利时,累计优先股的累计股利未全部分派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累计未分派的股利并不构成公司的负债,但应当作为重要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参加优先股与不参加优先股。区别在于在优先分得股利后是否参加与普通股一道分配剩余股利,剩余股利是按照既定的数额或比例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并按照与其相等的数额或比例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后的剩余数额。股本的计价在股份
7、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时,股本通常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计价,以便于确定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时,按其面值贷记“股本”账户,超面值发行取得的溢价收入,扣除发行手续费、承销费用后,作为公司资本公积的来源,记入资本公积金账户。外商以外币投资的,应于收到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登记入账,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外商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后的价值折算为人民币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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