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种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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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票据的种类汇票支票本票票据的作用与使用 第一节汇票一、定义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乡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汇票的内容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根据其性质及重要性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法定记载项目——绝对必要记载项目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必要项目的注意事项1、汇票名称表明票据的性质和种类,以区别于其他票据2、无条件付款命令用英语的祈使、命令的语气,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语气书写。无条件:即不能附带任何限制性的支付条件,也不能是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否则将使汇票无效。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 3、确定的金额金额必须确切,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金额中含利息或要求分期支付或要求以其他货币等值支付时,具体支付金额应能明确计算。金额要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文字与数字不符,以文字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大小写不符为无效票据。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应注明详细地址 5、收款人名称常称为抬头,填写方法:(1)限制性抬头:只限于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此票据不可流通转让——使用不普遍(2)指示性抬头:可以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用背书方法转让——使用普遍(3)来人抬头:只要持有票据,即可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付款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需背书——不安全,使用较少 6、出票日期汇票签发的具体时间出票日期有三个作用:决定到期日、决定有效期、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取得汇票时应补注出票日期,否则将被认为有必要项目不全的不符点。 7、出票人签字票据责任的承担以签字为条件票据必须由出票人签字,承认自已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有效。 (二)其他记载项目除了必要记载的内容之外,还有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1、付款日期(1)即期付款—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付款期限,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2)远期付款—俗称远期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付款 2、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发汇票的地点票据是否成立以出票地法律衡量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未注明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3、付款地点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票据到期的计算、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都要适应付款地法律。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未注明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三)任意记载项目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记载一些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容。这些项目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1、担当付款行——代付款人执行付款的银行一般是付款人的账户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如果未记载担当付款行,付款人承兑时可以加列担当付款行 2、预备付款人相当于汇票的第二付款人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预备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3、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期限4、不得提示承兑5、免做拒绝证书6、免做拒付通知 三、汇票的种类1、根据出票人划分银行汇票——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商业汇票——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或银行。 2、根据承兑人划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均为公司、企业或个人3、根据付款期限划分即期汇票——见票或提示汇票时立即付款远期汇票——在一定日期或特定日期付款 4、根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划分光票跟单汇票5、根据汇票基本当事人关系划分一般汇票变式汇票 第二节支票一、含义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个定义简单、明确。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点: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因此,它在许多方面都同汇票类似。如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都有三个基本关系人,主要条款的规定也较类似。但与汇票比,其特点是: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2、支票为见票即付。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支票的特点: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那样可以开成一式多份。 二、支票的内容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支票无效。不过,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可以是空白抬头)。除必要项目外,收款人、付款地、出票地都是支票的重要内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支票的内容《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应包括的条款有:“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付款地;出票日期与地点;出票人签名。 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支票上的行文要比汇票上的行文简单。基于支票自身的特点,支票上不会出现汇票上常见的一些条款。例如,由于支票都是即期的,所以不会出现“出票日后××天”或“见票后××天付款”的字样;由于支票只出一张,所以也不会有“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字样;另外,汇票上还可能出现出票条款,表明开立此汇票的起源交易,或根据某项合同,或根据某一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才开出这张汇票的,而支票上则是没有出票条款的。 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支票与商业汇票相同点是,一张支票上的当事人也是三个,即出票人、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和收款人。从二者的异同比较中,我们可以再次证明支票的性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二)划线支票与不划线支票(三)保付支票(四)银行支票 第三节本票一、定义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我国《票据法》认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我国的票据法中实际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 本票的特点: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二)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付款承诺(Note),而不是债权凭证(Bill),后者是票据的统称。(三)本票不必办理承兑。(四)本票只有一张。 二、本票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六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条款,缺一不可。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必要项目——付款人。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关于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记载也应清楚明确,不过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本票的效力。《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本票应包括:“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付款期限;付款地点;收款人;出票地点与日期;出票人签字。 三、本票的种类对本票而言,有如下几个分类,其中最常用也最重要的是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1、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2、银行本票:银行多签发即期本票。3、特殊本票:银行券、国库券 第四节票据的作用与使用虽然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3种功能,但不同票据的侧重点不同:一、不同票据的基本作用不同:1、汇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2、本票:信贷工具3、支票:结算工具二、不同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同1、国际结算普遍使用的结算工具是汇票2、本票和支票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少 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票据,受票人可以表示拒付。提示付款即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向受票人提示并要求即时付款,因此,所提示的汇票应是即期汇票。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的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即解除了对汇票的责任。对成套是汇票,付款人只能承兑其中一张。拒付就是受票人对向他提示的汇票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判断正误: 票据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其签收权力缺陷的影响。汇票在受票人付款之前,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在付款之后是已付款的凭证。凡附有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必须严格按照汇票传递的顺序逆向进行。一般而言,票据经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其可靠性越强。 只有经受票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才可申请办理贴现。远期汇票在受票人做出承兑之前,除票人是主债务人;在受票人承兑之后,除票人成为从债务人。汇票既然是一份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则受票人只能按照汇票上所规定的货币向收款人付款。 平年2月份为29天,因此若出票日期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付款期限为出票后一个半月,则付款日为此年2月14日。背书人在背书汇票时写明“不得追索”字样,则持票人对该票据丧失追索权。受票人在见票时,如认为虽然自己对所提示的汇票有付款的责任,但汇票金额超过了自己实际应付数额时,可对汇票表示部分承兑,持票人应对此表示同意。 在汇票上注明付款人应于“急案票后天付款”和“出票后60天付款”,都属于远期汇票,对于出票人/持票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办理贴现时,跟单汇票的质量要优于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开立的汇票。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附有同样的责任。无法确定付款日的汇票是无效汇票。以企业法人在汇票处理后破产,该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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