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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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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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

2、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1、被告

3、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4、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2、被告人任某、李某的行为不仅后果严重,而且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在事发后,两被告人均肇事逃逸,经网上追逃在事发后两个半月后才将任某抓获,四个半月后才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害人亲属在这段时间里,可谓受尽煎熬。在两被告人归案后,不管是被告人任峰还是其家人还是其律师,从来没有和受害方联系,更没有来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根本没

5、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李某方也没有积极的赔偿态度。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再详述)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采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以上意见。代理人:李广波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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