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可能零赔偿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可能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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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可能零赔偿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其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雇主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针对该案张某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上

2、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可能零赔偿2011年8月,受雇于某石材厂的张某,加班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担同等责任,张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其部分损失,其余经济损失保留诉权。后张某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要求雇主石材厂老板李某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遭到李某拒绝。  针对该案张某下班后回家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否要求雇主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张某下班后回家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围。最高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从事雇佣活动”的含义做了界定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则其他劳务活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职责标准。考察行为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出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需要;2、时空标准。行为若是发生在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范围内,通常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反之,则难以认定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3、指示标准。一般情况下,行为若是受雇主的指示

4、从事某项活动,即使该活动超出了原先确定的雇佣活动的范围,只要该行为没有明显触犯法律(比如雇凶杀人),那么该行为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第二,张某所受伤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无因果关系。即便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到了伤害,也要考虑其所受伤害与雇佣活动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雇员在因履行雇佣活动或与进行雇佣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才能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伤害的发生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工作本身具有的危险性,雇主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如若是雇员自身疾病

5、的原因而使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病或死亡,而与雇佣活动本身没有直接的关联,那么让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在雇员所受伤害与其从事雇佣活动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形下,雇主无须承担责任。  第三,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6、定处理。”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尽管有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可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雇佣关系。张某同样也不能要求雇主进行工伤赔偿。  因此,本案中,张某回家途中所受伤害不属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其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可以不赔偿。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晚报讯本报与吉林省政府纠风办

7、联合启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目的是要“搭建监督平台,反映百姓声音,畅通诉求渠道”。近日,在本栏目的公共邮箱中,有多位市民反映工伤的问题,而大家所反映的问题集中在一个焦点上,那就是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到底这个责任如何划分,本期节目进行分析。哪种情况可以界定为工伤?最近,针对大家所提出的上下班受到伤害的工伤界定,昨日,本栏目邀请吉林省资深法律人士董海军律师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待遇。”而法律没有规定雇员

8、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享受工伤待遇或得到雇主的赔偿。为什么同是劳动者发生性质相同的伤害,却得不到相同的保护呢?原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劳务法律关系,虽然劳务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但有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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