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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3
《【无罪判决】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却判不构成犯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无罪判决】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却判不构成犯罪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作者:葛电宏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毒友之间流通毒品如何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当事人被抓捕起诉,律师以“无偿转让毒品的社会危害与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的区别”为突破口,成功完成了一次精彩的辩护,当事人行为被判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张生、周胜系大学同学,学习期间因流连酒吧夜店,染上毒瘾。毕业后一段时间两人相遇,张生因买不到毒品吸食,问周胜索要毒品。周胜以原价转卖给张生。此后一个月内张生断断续续向周胜买毒品吸食。2013年4月23号,周胜将毒品交给张生时被警员当场人证
2、抓获。周胜被抓后表现消极,认为自己肯定要受到重罚。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周胜提起公诉。理由是周胜购买毒品将其中一部分出售给他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人周胜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胜,通过丰富的经验分析让当事人对于辩护结果有了信心。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从周胜的行为定性来看,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律师认为是无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行为。一方面,周胜购买毒品时系为了自己吸食,并无意图出售的故意,其买进毒品行为不能称为“贩”。周胜在吸毒过
3、程中,是张生主动问周胜是否有毒品,周胜才出售给张生的,周胜在购买时并未有出售的决意。另一方面,周胜出售给张生并未牟利,而是原价转让,没有追求利润的故意,不属于贩卖性质的“卖”。即使周胜购买毒品时考虑到了要出售一部分给张生而多购买毒品,此时其购买毒品的故意也相当于为张生代买毒品,只不过是先为张生垫付毒资。把周胜行为视同为无偿代买毒品行为,是符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规定的。 二、从社会危害来看,无偿转让毒品虽然也导致毒品流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毒品交易作为牟利的手段,其主观恶性较小
4、。另外,周胜与张生之间每次都是小量无偿转让毒品,互相“接济”,毒品交易量都是小量,与专门从事贩卖毒品生意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自然在认定犯罪上也要区别对待。 三、刑法中没有对贩卖毒品罪作“以牟利为目的”此规定,就得出结论贩卖毒品罪不须以牟利为目的作为必备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出售毒品的行为其本质上,应为代买毒品性质,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 案例分析: 贩卖毒品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再提高价格卖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下: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
5、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而周胜是张生主动索要下以原价转卖给张生,并没有提高价格卖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 认定贩卖毒品罪不能仅仅从客观上考察是否有毒品交易行为,还要考察行
6、为人的主观故意。周胜与张生虽然仅从客观上看发生了毒品交易,但周胜主观上没有“贩卖”的故意,如果仅从客观行为认定周胜构成贩卖毒品罪,似有客观规罪之嫌。 该贩卖毒品罪案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争取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2、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真实案情后马上对案件做出乐观的法律分析,让当事人不要过于担心,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持,让犯罪嫌疑人保持心理稳定,知道如何应对才是对自己是有利的。 3、选对专业的毒品辩护律师很重要。专业处理毒品案件的律师,累计了多年处理毒犯罪
7、的经验,能够很快从案情中知道从什么方面提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文地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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