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电气强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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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6.3.3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4:13.2.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建筑照

2、明设计标准》1: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表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医疗建

3、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表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表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房间或场所

4、照度标准值(lx)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9.0≤8.0交易大厅300≤13.5≤12.09: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表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表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0: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

5、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11: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2:8.4.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

6、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10.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2.5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7、)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2:3.5.6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3:3.5.7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4:3.6

8、.7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5:4.2.4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6:4.2.5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2:5.2.2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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