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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茂名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茂名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二、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一)《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十九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
2、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市兜底保障工作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实施办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要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考虑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的要求制定。(三)《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对特困供养人员
3、护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护理的对象、分类、内容、标准、办理程序等要求制定。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具体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四)通过制定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提供政策,解决了特困供养人员在护理上碰到的难点问题。三、主要内容的说明《实施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则、护理对象分类和评估、护理内容和标准、日常照料护理、住院照料护理、资金发放和使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和附则共十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实施办法》的依据、原则、护理资金来源和照料护理经费主要用途。第五条至第十条
4、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评估、公示、动态管理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4-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和标准。一是根据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件要求,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二是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函〔2018〕359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1410元,测算出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全自理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半
5、失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25元,失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并明确护理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各地可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享受原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提供方式,包括明确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日常护理照料。对不愿意到供养机构的可委托其亲友、照护人或第三方提供日常护理照料;民政部门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护理服务提供方做好护理服务等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签订、申请住院护理经费程序、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明确住院护理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市企业职
6、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并明确需要提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的-4-原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使用发放和拨付方式。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职责分工。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对护理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市、县、镇三级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三十至三十一条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政策宣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明确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县级制定本级具体实施办法的备案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的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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