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网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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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工管二班第二组一、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1.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2.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原告:黄佳(A),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441625197

2、91125667x,河源市源城区泰和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18号。电话:1234567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静,河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和解,出庭应诉。被告:黄佳(B),1984年12月1号生,汉族,河源市淘宝网惠民百货网店负责人,位于河源市,法定代理人华香婷。审判长:被告讲一下基本信息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蓝勤红,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同时是河源市淘宝网惠民百货网店法律顾问,代理

3、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和上诉。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诉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原告清楚。被告: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4、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河源市市河职院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B与被告A消费者名誉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彭耀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麦丹媚、李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瑜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

5、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告到哪里都要告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

6、1年5月5日,原告于被告人的网店里购买了商品X1,过了一段时间,突然发现自己的私密照在某色情网站上大量传播。经过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原告人的电脑曾被被告人电脑远端控制,于是原告人找到被告人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经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测发现,被告人的电脑被木马侵入,其电脑被黑客控制,黑客经被告的电脑曾远端控制了原告的计算机终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被告人的网店经营,

7、其虚拟的网店及其电脑便是其经营场所;被告未有按时杀毒,未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场所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针对消费者B名誉权纠纷一案,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属于无事生非。我方当事人作为网店经营者,自己的电脑被黑客侵入,本来就是受害人。并且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人是黑客C而不是我方当事人,所以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名誉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8、,公正处理,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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