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独立设置的调查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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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独立设置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独立设置的调查和思考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现状  XX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正式成立的副局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内设一个办公室,一个法规处、三个执法大队,人员编制40人。现实际在编37人,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总队成立时归市委宣传部管理,2009年12月机构改革后归市文广新局管理,受市文广新局委托执法。  各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正式成立,受所在地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

2、局或文化体育旅游局)委托对属地文化市场执法,隶属所在地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局或文化体育旅游局),业务上接受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指导,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二、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文化市场的不断繁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受局机关委托执法,缺乏执法强制权。由于委托执法要对委托机关负责,就不能保证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权,执法受制于委托机关,更不符合中办发〔2004〕24号文件要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

3、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总队执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无法实施。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就无法开展正常执法。最近2016年666号命对66部法规进行了修改,涉及文化市场的七部,但这些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法规都无法实施到执法实践中,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黑网吧归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权,无法实施查封、扣押开展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体制不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是市文广新局下属单位,不能直接收发文件,文件需要从局里转来,执法是一项时效性、针对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有时执法业务较为紧急但总队没有收到文件不能擅自行动致使工作受影响。诸如此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5、机构与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广新局、区县文体局管理体制不顺畅。另一方面,区(县)文化执法队是各区(县)文体局下设的一个科室,大部分区县执法队与市场科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不能独立执法,市总队协调各区县体制不顺,不能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及时有效,也有背中央审批与监管分离的原则。  (三)市场大力量小的现实问题突出。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已发展到10万余家,农村、乡镇、集贸市场、人口密集地区到处都有文化经营户。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网络、网站、电子游戏、影视制作、动漫、计算机软件、电脑光盘、广电电视棒、卫星接收器、宾馆饭店安装和使用电视卫星地面

6、接收设施、演出娱乐、电子科技城等诸多领域都纳入了文化执法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缺乏,远远不能应对文化市场发展壮大的实际。  (四)人员被借调严重,执法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各区县文化执法人员存在着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双重问题,有的甚至只能依靠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人员被抽调参加打扫卫生、检查电梯、扶贫蹲点等工作,许多被长期借调到其他岗位。某区文化执法队,编制10人,在编在岗2人,在岗不在编5人(来自于记者站、体育科和临时人员),在编不在岗6人(被借调到人事账务室科、旅游科、体育科,区政协等处),实际执法7人中5人负责文化市场、文物、广电、扫黄打

7、非等执法,执法业务被其他事务冲击过多。其他各区如莲湖、临潼、新城、碑林、雁塔的情况也相类似。  (五)性质不一,体制不顺。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既有参公单位,也有全额财政事业单位;既有文体局内设机构,也有下属单位;既有执法与市场合一,也有执法与市场分离单位。机构多元、管理多头也造成了体制不顺,执法职能被人为分割,各个机构缺乏有效协调。不同程度存在编外人员执法情况,造成人员混乱、行政成本高、执法效率低;有的执法机构经费缺乏财政保障,陷入“养人罚款、罚款养人”的恶性循环。  (六)执法规范化水平急需提升。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要求

8、越来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规范,要求越来越高。但文化执法规范化程度还存在不足。一是执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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