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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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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解读浙江省劳动仲裁院一、前言(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选择原则-----快捷、高效、便利、收费低廉(二)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处理体制的评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三)对仲裁员、调解员资格的理解-----职业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四)立法对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的内在要求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问题:是否包括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
2、的争议?(二)当事人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范围已大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2)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以及其他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3)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其他当事人(如《劳动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问题:非法用工主体之间的案件应否受理?(三)内容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争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四、关于申请仲裁时效(一)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二)关于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应当自终止(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时
4、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四)时效问题上新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管辖原则(二)管辖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六、关于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规定(一)申请与受理(包括反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期间与送达----期间的计算口径(工作日还是公历年、月、日)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三)举证责任及期限1、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一般情形之下:“谁
5、主张、谁举证”(2)特殊情形作例外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3、证据的审核与认定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仲裁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七、关于仲裁裁决(一)对一裁终局案件的理解和把握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二)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内容(三)关于逾期未裁决案
6、件的处理----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仲裁案件如何结案?裁审之间如何衔接?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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