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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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据《海门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统计数字,海门市全市至去年年末总人口数为99.86万人。同时据工会2010年统计年报显示: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市共有职工总数21.11万人,其中农民工13.59万人。从以上两组数字可以看出,海门市的职工人数占了全市总人口数的1/5多。因此,如何做好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维权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显然不仅是工会组织应当应对的形势要求,也是和谐海门建设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全市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当前

2、,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和自主权的扩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各种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工会维权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保证职工的劳动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侵害,近年来,海门市各级工会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载体,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各级工会接待职工来信来访来电5000多人次,配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400件,并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受援对象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

3、作  早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时,海门市司法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制订并出台了《海门市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以及受援对象、形式、程序等,同时规范了职工法律援助站的运作程序:明确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根据争议纠纷的性质、类别进行梳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各乡镇(园区)工会予以处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积极予以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市总工会还专门拨款设立职工法

4、律援助专项经费,实行单独立帐,专款专用。除外,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专业化程度和维权服务水平,2009年1月8日,经市司法局牵头,市总工会专门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制定律师团章程,签订了有关协议。目前,该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4名律师和26法律服务志愿者成为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  (二)借助资源,彰显效能  工会法律援助机制各方面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相对缺乏,实施援助的实力还不强。2009年,市总工会与司法局共同研究了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协作配合问题并达成共识。结

5、合困难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特点以及职工法律援助的工作需要,两部门明确将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援助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管理体系,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相互支持,强化工作配合,建立案件受理转送通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加强对困难职工权益受侵案件的援助。  (三)发挥优势,注重实效  调解是我市工会法律援助职工过程中的一大特色。近年来,市总工会直接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分两类,一类群访者直接找到工会,请求工会代表其出面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另一类群访者是在多个部门诉求未果,或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时才来工会请

6、求“娘家人”予以帮助。对直接受理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尽力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耐心讲解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向相关单位反映诉求;另一方面,市总工会在了解大体情况后,迅速与市大调解中心取得联系,将案件导入市一体化调处机制,由各成员单位组织专人会商解决。  二、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工对于要求法律保护和援助的需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熟悉法律法规和维权业务的工会干部严重匮乏。在县级总工会中,从事为劳动者维权的专职工作人

7、员稀缺,即使配备了专职维权工作人员,也均是在工会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在乡镇及以下工会中,工会的人、财、物权都受制于所在单位,专门撇出专人、专项资金几乎不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总工会也于2010年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与乡镇(园区)挂钩服务制度,对向基层倾斜维权服务力量进行了探索,但面对职工法律服务需求与日剧增的现状,这恐怕也将捉襟见肘。  (二)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协调配合。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局等九个部门曾于2004年联合出台《关于贯彻

8、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办理机关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2003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颁布了一些法律援助的通知,但是从近年来法律援助实践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受援人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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