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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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院司《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适应公车运行新的环境要求,为(院司)乘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的用车服务,有效提高公车的使用率,特制定院司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所指公车运行为院司公共接待、经营活动有偿运营,实行谁受益,谁付费的运营原则。落实专职驾驶员制度,禁止公车私用,违规出车的不良行为。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一条车辆年检(审)、保险、保养管理1、车辆年检(审)车辆按时年检(审)是车辆合法上路运行的根本保障,车辆运行部门(公服部)应按时对所有车辆进行审验,原则上

2、审验期前应与车辆保养期相结合,避免车辆审验不合格,造成维修保养成本增加。2、车辆保险所有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并应在下一保险期前1~3个月完成车辆续保程序。原则下车辆保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标准(国家调整保费费率因素除外),因车辆出险造成的保费长涨,保费差额由责任人承担,目的是强化驾驶员日常行车安全意识。3、车辆例行保养车辆应依据各车辆厂家规定(建议)的保养期(行驶公里数或时间)进行车辆例行保养,对行驶里程数少,但保养周期长的车辆,原则上保养时间不超过厂家建议时间的3个月。4、制定规范的车辆

3、年审(检)、保养记录台账,详细记录车辆年审(检)、保养时间、下一周期时间,车辆保养项目,更换部(配)件的品牌及质保时间。第二条车辆维修管理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原则上所有车辆不得另行点外维修。1、车辆维修点由综合部、公共服务部、质检部联合对车辆维修厂(店)家进行实地考察、洽谈、综合评定,经院司批准后确定车辆维修特约点,并签订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为有效降低维修成本,考虑到各车型维修技术条件不一因素,签约特约维修点原则上不超过2家。2、进厂维修所有车辆发现(生)故障时,需由2名专职驾驶员确认,经(公服)部门

4、批准,方可送厂检修。由送检人现场见证,维修点出具详细的车辆(故障)检查报告(单),并经见证人签字确认。3、维修费用遵循价比三家的定价原则,对维修点的报价进行审核(品牌、配件价、人工费等)。依据签订的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优惠费率,由(公服)部门呈报审核结果及建议,经院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对配件价有较大异议时,可自行采购配件,节省维修费用。4、简易维修对车辆易发的且可自行修复的故障,如空气、空调滤芯、灯光、较小的车身划痕、保险丝更换等,原则上不得进厂维修。特殊情况需院司批准后方可进场维修。5、拖车服务车辆运

5、行中发生车辆机械故障,不得冒险强行行驶,应呼叫拖车服务。原则上由保险公司安排免费拖车进维修点,不得另行付费委托拖车。6、车辆维修台账建立车辆一一对应的维修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车辆故障时间、原因、更换部(配)件品名,质保期等,便于后期责任分清。7、紧急维修如车辆遇特殊情况需急修(含外地非维修点),需及时向上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维修。8、出险维修对因故出险车辆的维修,原则上不接受进非签约维修点报修。第三条车辆保洁管理车辆日常保洁由专职驾驶员负责完成,特殊情况外出保洁需经院司批准。车辆日常应保持清洁,包括车身外

6、表、内饰及引擎。做到无明显灰尘,污渍、杂物、异味。1、建立车辆保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有车辆保洁时间及保洁内容。2、配置车辆冲洗、吸尘设备及车辆清洁用品(毛巾、泡沫清洁剂、沥青清洁剂、轮胎保养剂、车蜡、空气清新剂等)。3、每天应对所有车辆车身内外(含玻璃)用禅子除尘保洁,车内通风处于外循环,保洁室内空气清新。4、每周一次对车身外部、车内座椅、操作台及内饰品用(湿、干)毛巾擦拭清洁、对车内地垫、储物格、行李箱进行吸尘保洁。5、每月一次对引擎内部进行清洁,保持引擎内无明显灰尘、无油污(渍)。6、每月一次对

7、轮胎进行保养,清洁后涂轮胎防护液。7、雨天出车回场后,车辆应及时冲洗擦拭干净。第三章车辆行驶管理第一条用车审批管理院司所有部门使用公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单,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综合部审批,交公服部车辆调度员安排出车。1、院司车辆分为四类,用车审批权限如下:Ⅰ类车:粤B2166AA,食堂采购用车由公服部负责人审批,其它部门用车按Ⅱ类车审批流程执行。Ⅱ类车:粤B217HG,粤B2B01Y,由用车部门申请,综合部审批。Ⅲ类车:粤BN218Y,粤BH217G,粤B4L66V,由用车部门申请,综合部审核,院领导

8、审批。Ⅳ类车:粤BN4W93原则上不纳入公车运营,特殊情况用车,由用车部门向院领导申请,依批示执行。第二条出车及回场管理所有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行驶服务,特殊情况应报院司领导批准,方可另行安排他人驾驶,原则上车辆不得外借他人驾驶。1、专职驾驶人凭出车单出车,严禁擅自违规出车。特殊或紧急情况车辆调度员可口头下达出车指令,事后及时补办出车单。2、出车前,应对拟驾车辆进行再次检查,包括水、电、油、灯光及引擎声响,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出车待命状态。3、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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