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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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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一、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据《史记·殷本记》)。二、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三、田地交易案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诸侯和臣属
2、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四、盗禾案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曶不服,再次诉
3、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五、诬陷他人案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六、夫盗钱妻匿案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
4、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七、坑儒案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
5、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正义》引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八、淳于意案此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即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用其他手段代替。改革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刖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汉景帝时期,两次下诏减少笞刑。九、司马迁案汉代著名案例。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李陵率军征讨匈奴,兵败后投降。为此,汉武帝大为震怒,杀了他的全家。司马迁
6、认为李陵是被迫而降,为他辩护了几句,触怒了武帝,以诬罔罪被捕入狱,定了死罪。当时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人,可以赎罪,或者去受宫刑,免于一死。司马迁展开了激烈地思想斗争之后,决定去受宫刑。后获释出狱,发愤著书,完成《史记》。十、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母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母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母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母丘
7、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母丘芝命。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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