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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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0-31【正  文】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规则    第1条    考试院为检讨本院及所属部会之工作成果,并革新考铨业务,举行工作检讨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    第2条    本会议于每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举行。但每届任期届满前一年度之会议,得顺延至次年七月举行。    本会议为期二日,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3条    本会议之出席人员如下:    一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首席参事、及各处、组、室、会一级主管。    二考选、铨叙两部部长、次长、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2、员、专任委员、主任秘书、首席参事、各司、处长、及公务    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会主任委员、执行秘书及各组组长。    四其他经院长指定之人员。    为加强院部会局沟通协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副局长、处长应列席本会议。    第4条    本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副院长亦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中公推考试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5条    本院秘书长及所属部会,应先就下列事项一年来办理情形,分别举行检讨会,依其检讨结果作成工作报告:    一总统特交事项之遵办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

3、计划及院会决议重要事项之执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检讨会议检讨结果执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属部会依据职掌等各项施政执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应就年度内有关重要人事考铨业务办理情形提出工作报告。    各部会及各出席人员之提案,应拟具案由、要旨说明,并附相关资料,提出大会讨论。    工作报告及讨论案由秘书处于本会议一周前汇列于议程,并签奉院长核定。    第6条    本会议之程序如下:    一报告:院部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报告。    二讨论提案:分就院部会提案、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提案及其他出席人员三人以上连署之提案,进行讨论。    三临时动议。    讨

4、论之议案,必要时,得先交付审查。    第7条    讨论议案交付审查时,由出席人员参加,并由主席指定一至三人为召集人,主持审查事宜,审查报告由召集人提报大会讨论。    审查会相关幕僚事宜,分由院部会人员办理。    第8条    本会议之检讨结果,应提请院会处理之。    第9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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