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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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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1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内容提要:基本要求总体框架主要内容2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基本要求:“五统一”: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税率25%(小型微利20%,高新企业15%)。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两过渡”: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2、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总体框架新法八章60条,条例八章133条第一章:总则(法4条,条例8条)主要规定一些原则问题,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定税率等基本概念。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17条,条例66条)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核心部分。条例分为四节: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法3条,条例5条)本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内容虽然不多,但它是核心内容之一。第四章:税收优惠(
3、法12条,条例21条)本章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以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新法及条例在优惠范围、优惠方式上有了较大的调整。有扩大、保留、替代和取消。5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五章:源泉扣缴(法4条,条例6条)本章是关于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8条,条例16条)本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
4、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对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七章:征收管理(法8条,条例7条)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优先适用本章规定,其次适用《征管法》的规定。第八章:附则(法4条,条例3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税收协定优先、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废止老法与税法施行时间等内容。6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主要内容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过渡优惠政策7新企业所得
5、税法讲解一、纳税人新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6、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8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回放: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账簿;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变化:本法
7、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9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关键词: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应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有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
8、能成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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