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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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052学号:S100022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论文题目: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学期:第二学期学生姓名:陆娴年级:2010级院系单位: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指导老师:段威课程名称:债权法任课教师:段威完成时间:2011年8月20号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评阅表1学生姓名陆娴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债权法论文题目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成绩评语任课教师:年月日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摘要】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之2一,它所引起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在这一制度中,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一

2、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①由此看出,不当得利调整受损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仅仅调整某一方的利益。受益人的受益是以受损人的损失为前提的,不当得利的安排不仅是限制受益人不当受益,而且客观上也是为了弥补受损人因受益人受益所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在受益人收益的全部范围内返还还是结合受益人的受益,以及受损人因受益人的受益所遭遇的损失来返还,同时是否要考虑到主观的因素呢?通说认为,当损害大于利益时,应以利益为准。当利益大于损害时,则以损害为准。

3、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必须明确不当得利上的损害与利益有其特殊性。不当得利法上的损害不仅指现实所蒙受财产的减少,应增加的财产不增加,也包括在内。②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受益人的主观善恶来探讨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关键词】不当得利利益返还主观状态第三人义务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与返还范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即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他们的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前者具有客观性,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受有利益的事实即可,因此返还标的是与不当得利的

4、成立相联系的,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后者即返还范围则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息息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决定了返还范围的大小。作为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但在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和返还不当利益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期间利益形态往往发生变化。所以,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包括,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权利的行使而取得的利益、原物的代偿利益,以及作为原有利益的孳息或代位物也应当包含在内。“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③二、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通

5、说认为,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然而何谓善意何谓恶意呢?从各国立法模式来看,笔者比较赞同德国的法律依据说即以是否了解有法律依据为标准。不知无法律上原因概括为善意受益人,未明确明知或应当知道。而判例认为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属于恶意受益人。这样的标准极具客观性、具体性,较之于主观上的诚实信用原

6、则更易于实际操作。笔者理解是受益人主观的善恶就是来看就是受益人是否有尽到“一般人”注意的义务,即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就为恶意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上的“没有合法依据”仅指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①戎旭东:《不当得利制度浅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②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③刘宁:“不当得利制度之理论研究”,载四川教育学院院报2004年第7期。3也无合法根据。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他取得该项利益却没有合法的根据,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即使采取了物权无因理论,在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的

7、场合,物权能成功的转移,此时,保有物权是有合法根据的(根据物权行为),但是保有该利益没有法律的根据。三、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首先,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尽管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仍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受益人的态度非常宽容,要求其返还的利益仅限于现存利益,即使受损人的利益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也仍如此。所谓现存利益,指受益人被要求返还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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