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杨帆讲义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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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系统强化讲义2016年主讲人:杨帆(新浪微博:@三国法杨帆)1国际法专题一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包括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仅包括正职)特别提示:(1)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

2、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我国对应的程序方式(取决于条约本(《缔约程序法》)身规定)缔结新条签署无约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进入已经加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外交部长签署加缔结的条入书约接受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署接受书2、条约的保留: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

3、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2保留国按保留范围保留所涉规定改变相应条在两国之间视约条款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甲乙、、后乙丙约先、、约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

4、力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有效性解释;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解释5、条约的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6、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须转化的内容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3(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2.六

5、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注意:(1)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2)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专题二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一)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1)现状: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

6、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他国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2)理论:国家主权限制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没有管辖豁免权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注意: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承认

7、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2)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国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

8、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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