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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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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民法典一、两种类型的民法典(一)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1.1922年《苏俄民法典》2.1964年《苏俄民法典》3.《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第一,指导思想第二,体例编排第三,对民法私法性质的否认第四,民法典的中心任务第五,民法典的原则第六,具体内容的设计(二)资本主义类型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私法复兴”的体现第一,私法理念的确立第二,具体内容的设计第三,体例编排(三)俄罗斯民法典的历史继承性主要表现: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保持一定活力的条款(例如,
2、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规定,以及法律行为、代理、委托、时效和损害赔偿等抽象条款)是新的民事立法的基础。2.在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具有计划经济特点的合同类型,如,大型工程合同,信贷合同、供货合同等。3.一些“沉睡着”的条款,即没有被旧法典废除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没有适用余地的条款,如,抵押、保证、委托、债务负担与转移等,在新民法典中得以复活。二、俄罗斯民法典体例编排及其特征(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4编、436条)总则——物权——债权——继承权特点:1.规范相对简单2.民法公法化——列宁确立了否
3、认“公私法二元论”的社会主义民法,认为国家可以取消私人契约,新民法典应该是公法3.物权规定的特殊性——对物权客体严格限制,土地收归国有4.忽视继承法严格限制遗嘱自由,将亲属法内容排除在民法典体系(二)1964年《苏俄民法典》(8编、569条)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及外国民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特点:1.批判继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废除了新经济政策的特殊规定,增加了调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型民事关系。如:在主体制度上,取消了
4、1922年民法典中关于各种公司(合伙、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各种私人机构活动的规定,代之以关于公民间或各种社会主义组织间的联合活动的规定。2.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纳入民法典3.专门规定了一编国际私法规范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七编、1551条)分阶段颁布、分阶段生效的模式(1994年-2006年)第一部分:总则、物权(1994)第二部分:债权(1995)第三部分:继承法和国际私法(2001)第四部分:知识产权(2006)特点:1.确立并肯定了“私”的合法性,实现了对传统
5、民法价值的回归,还原民法的“私法自治”的最高指导原则。2.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债权编取消了与市场经济不服的规则,修改和补充了原有的合同类型,确立了统一的交易规则,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解决了经济学概念混淆甚至取代法学概念的问题,新民法典不再使用“混合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经济学概念,而代之以“共有”、“法人所有权”等概念。4.将整个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典之中一并规定,实现了世界民法典编纂历史上新的突破。5.完善了法人制度,规定的法人类型有各种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单一制企业、非商业
6、组织等。三、中国民事立法的现状(一)我国民事立法法典化进程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转变立法思路,开始采用颁布系列单行法的立法格局1986年《民法通则》+单行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方向基本确定为通过单行立法的模式逐渐完善民事立法,以致形成最终的《民法典》。1.缺乏集中统一的专门负责民法典编纂的常设机构,特别是缺乏像俄罗斯那样的解决私法领域中诸问题的私法研究中心这样的职业性、学术性机构。(二)中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工作与俄罗斯相比存在的问题2.参加立法的专家
7、相对缺乏,规范起草者并非有权威的具有高度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才,起草者涉及的范围也不够广泛,在吸收国外专家参与立法和听取国外专家意见方面也与俄罗斯有差距,不利于形成高质量的立法。3.我国的立法相对封闭,开放性不够。4.我国的民事立法缺乏内在的总体结构规划。四、俄罗斯民法法典化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一)俄罗斯民法法典化的速度值得中国借鉴(二)私法在俄罗斯国家政策中的优越地位值得中国借鉴(三)俄罗斯突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措施力度值得中国借鉴(四)俄罗斯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性和现代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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