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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作者:王锴 发表日期:2006-03-1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跟贴0条 我要点评内容提要: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将财产权入宪,设定规范,第二是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使宪法上的财产权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前者称为财产权的形式保障,后者称为财产权的实质保障。就前者而言,宪法上财产权规范经历了不断的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的转换,这一转换的脉络主要体现为:从绝对保障到相对保障,从存续保障到价值保障,从权利保障到制度保障。 一、什么是宪法保
2、障模式 对于宪法保障,目前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的解释是:宪法保障,是国家所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以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保证宪法的稳定实施;确立宪法的组织保障即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也就是确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并赋予解释宪法、审查和处理违宪案件等职权,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此外,各个国家还要规定其他一些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宪法的实施。[1]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
3、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宪法保障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2] 由此可见,上述学者所称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宪法的实施保障,即如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它与宪法实施并不一样,宪法实施是从正面来讲的,主要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保障则主要关注在宪法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如何使宪法恢复正常实施。可见,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笔者认为,宪法保障与宪法实施保障不能划等号。因为,我们在生活中谈到宪法保
4、障时,往往不是就宪法条文本身来说的,而是说宪法对什么什么的保障或什么什么的宪法保障,可见,宪法保障的对象是原本在宪法以外的东西。我们知道,宪法的内容并不是囊括一切的,因此,什么要得到宪法的保障,首先就必须被写入宪法,也就是说,要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没有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宪法对其进行保障了。其次才是宪法本身所提供的落实这些宪法规范的保障措施,如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等。当然,写入宪法并不代表这种东西都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宪法规范也有被违反的可能或者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宪法实施的保障了。
5、因此,我们将前者称为宪法的形式保障方式,后者称为宪法的实质保障方式。就宪法的实质保障而言,它的具体方式很有限,而且比较通用,一般是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功能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不一样的可能是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和具体的审查标准。而违宪审查主要是依照宪法来审查,因此审查的标准又落回到宪法的规范上,因此,宪法对一样东西是否有规定,如何规定的,都直接影响到宪法对其保障的程度。 本文中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主要就是从宪法的形式保障的意义上的谈的。据统计,各国宪法中没
6、有规定财产权只占16.9%,也就是说,有16.9%的国家不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障。[3]可见,对财产权提供宪法保障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同时,就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来看,虽然有不同,但也能从中观察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如果我们将这些趋势进行总结归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同的宪法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保障模式也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笔者认为,传统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绝对保障、存续保障和权利保障,现有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相对保障、价值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财产权的绝对保障与相对保障 绝对保障和相对保障可能有两种理解: 一
7、是将绝对保障理解为绝对受宪法的保障,比如林来梵教授认为,这种方式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如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机制,派出了其他法规范对基本权利所可能加诸的、逾越了该基本权利自身的内在制约之限度的、并为宪法所不能接受的那些制约。由于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
8、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之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4]可见,林来梵教授所讲的绝对保障模式实际上就是宪法保留的模式,即只有宪法能够规定某些特定的问题,其他法律无权规定,这主要是出于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防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修改一些至关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保留一般用在精神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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