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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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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建筑专业一建筑防火设计二建筑防火问题研讨一建筑防火设计1《建规》与《高规》民用建筑适用范围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0.14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
2、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高层民用设计建筑防火规范》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首层及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1.2建筑高度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
3、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1.3建筑层
4、数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注: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
5、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设计层数折算《住宅建筑规范》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2.1贴邻建设的规定示例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变电所、锅炉房等存在问题贴邻建设两座建筑物,较高建筑贴邻外墙高出较低屋面15m范围内开设门窗洞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独建
6、造的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民用建筑(多层或高层)的防火间距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布置。2.2燃油、燃气锅炉房及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存在问题名称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
7、二级10.012.0三级12.014.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摘自表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m)厂(库)房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丁类、戊类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摘自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
8、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设置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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