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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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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第一小节 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能把整个建筑空间划分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建筑构件称防火分隔构件。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
2、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蔓延到另一侧。在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
3、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
4、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由帘板、卷轴、电动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 (一)设置要求 1)除中
5、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
6、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2005)的规定。 (二)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
7、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建筑中设置的防火门,应保证门的防火和防烟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试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按耐火性能的分类及代号见表2-5-7 2)按材质: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可分
8、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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