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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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修正]2004-07-3000:00【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7-30执行日期:2004-7-30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对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五)调解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六)收缴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七)实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的

3、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和水产)站负责。  第五条 计划、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环保、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其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树立明显标志并公告。  第八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必须提出申请并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

4、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下列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一)太河水库上游特级水源保护区;  (二)鲁山预防保护区;  (三)原山预防保护区;  (四)萌山水库上游预防保护区。  下列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一)孝妇河流域工矿监督区;  (二)淄河流域工矿监督区;  (三)沂河流域工矿监督区。  下列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孝妇河中上游治理区;  (二)沂源田庄水库上游治理区;  (三)螳螂河流域治理区;  (四)白马河流域治理区。  重点防治区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

5、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内禁止放牧牛羊。  第十条 在水土流失区域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的,必须有区(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方可申请办理有关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6、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包括:  (一)梯田、地堰(埂)、截流沟、排水沟、沟头防护、蓄水池、水窖、跌水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拦渣坝、尾矿坝、塘坝、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护堤、河滩造地、水土保持专用道路、排洪桥涵、围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植被及苗圃、果园、植被埂等植物设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的场地设施及安全防护范围;  (五)其他水

7、土保持设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的10%至20%;  (二)水资源费的3%至5%;  (三)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的部分;  (四)省、市、区(县)、乡(镇)财政用于水土保持的其他专项经费;  (五)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六)其他用于水土保持的经费。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8、。  第十五条 因生产和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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