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5〕50号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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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

2、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期间,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依据的各类标

3、准、规范、定额、指标、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等。第七条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整理并组织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第九条依据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在推广使用前,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以确保其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第

4、三章工程计价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二)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

5、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

6、、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单位按照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确定;(四)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标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审定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7、;(七)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八)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

8、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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