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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
2、、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
3、结果负责。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 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者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5、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
6、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成分特征和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7、,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和接受者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8、,分别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异地转移,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第十八条 产生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无能力处置的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其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禁止回收使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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