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销售折扣购物卡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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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之销售折扣购物卡的财税处理随着节日的到来,各家商场都迎来了购物高潮,购物卡成了商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各大商场、超市为了扩大销售额,采取了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纷纷推出不同的销售折扣购物卡,如,购物卡的面值为5万元以下的,折扣为9.2折,5万元以上的,折扣为8.5折,以此类推。另外,购物卡通常是有有效期限的,如果购物卡过期后仍有余额,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呢?新的促销方式,随之产生新的问题,以下对销售折扣购物卡的促销方式作一粗浅分析,仅供参考。  销售折扣购物卡的特点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折让,是指企业

2、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各商家推出了销售折扣购物卡,即销售购物卡面值金额与实际售价金额不同,如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电话卡面值100元;而实际取得收入30元。换言之,客户支付30元,可以获得100元经济利益,实质上是价格上的优惠。因此,销售折扣购物卡可以确认为商业折扣。但无论何种销售方式都有一个共性,即具有让利和打折销售等特点。  销售折扣购物卡会计处理不统一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

3、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1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库存现金            92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             800(折扣)   贷:预收账款            10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10000(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8547×

4、17%)  (2)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库存现金             9200   贷:预收账款             9200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9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6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36.75(7863.25×17%)  分析:企业按购物卡面值金额或购物卡实收金额确认收入,不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产生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116.25元(1453-1336.75)。  

5、销售折扣购物卡税务处理  1、收入金额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6、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规定:“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参照上述规定,对商场或超市销售购物卡时,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只能按面值入账并按购物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的,是否可以参照电信单位营业税方面的处理规定,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

7、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议企业在处理时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2、销售购物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企业销售折扣购物卡的行为,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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