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3公检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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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3公检法纪...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6、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农地征收和转让,政府和开发商是主导,农民及其所属集体是被动的接受者。在实施过程中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政府)和企业三方主体发生关系,农民往往被搁置在一边。xx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则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5%~20%,农民仅占5%~10%。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严重不合理,征用农民的土地收益格局是农

2、民仅占5%~10%,成本价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政府与民争利,农民得不到足够补偿。但就这么一点微薄的补偿款,被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挤占等非法手段占据后,农民实际能拿到手的就更少甚至根本拿不到。7、征收机关乱作为、操作不规范。土地征收价格与巨大的土地出卖价格和潜在收益形成很大反差,导致政府违法乱征地相对普遍。我国在建设用地审批上存在不少漏洞,违规圈地事件屡见不鲜。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近七成是政府行政方式征占的。另据浙江农调队的调查,95%

3、以上的失地农民没见过任何公告、文件、手续,85%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村民大会,70%的农民不清楚具体的征地费数额。在这种征地程序混乱的情况下,农民权益受到了很大伤害,同时也为一部分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提供了许多便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县、乡政府公然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以各种名目截留、挪用、拖欠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层层剥皮到基层所剩不多,再被村组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引起诉讼成为必然。有的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认为“剜到篮里就是菜”,能得多少是

4、多少。尽管到手的没有政策规定的多,也不再深究。xx县、乡政府处理,县、乡政府自身有问题无法向群众交待,往往以以后处理为由搪塞,推三拖四,使农民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感,大量纷争诉至法院。8、村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诱发因素。农业户籍和成员权也不完全是封闭固定的,其可因迁入、迁出、出生、死亡而取得、变动和丧失。如因婚姻嫁娶、生育等新增人口的村民待遇(增人不增地)问题;xx市,xx市,其村民待遇应否保留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因法无明确规定,或因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或因各地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而变得纷繁复杂,随时都可能引发矛

5、盾冲突,形成诉讼。这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因村民迁入、迁出引发的争议。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是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之一,往往会引起纠纷,这些土地被收回而无法享受补偿费的村民,就会与村委会产生争议;第二类是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间,应该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出生、死亡的村民,原则上不进行土地调整,确有必要者,在5%的机动地中进行解决。但是,目前绝大多数

6、的农村已无机动地可予调整,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家族势力较大的重新组建家庭的年轻夫妇及其子女或者新增农户,村组干部迫于其压力往往不得不将一些弱势家庭或者已亡者的耕地转包给他们耕种,在土地征收后这些弱势群体因得不到补偿款从而引发纠纷。三、解决对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也是农民的迫切愿望。而由征收土地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则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问题,既要从眼前农民生活需要出发,又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来考虑,完善

7、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大量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来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的继续产生,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1、健全户籍管理法律制度。针对当前户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户一致,户随人走,迁徙自由。当然,并不是绝对的迁徙自由,而是对于那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作为准许其在当地落户的基本条件。如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即对于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已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等的,其户籍应迁入当

8、地,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为新的户籍所在地等等,既有利于户籍管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对于法院管辖也更加明确合理。2、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确认农村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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