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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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家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五家渠市城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十一月-29-五家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第二节建设用地容量第三节城市绿化和景观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章市政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交通工程第二节城市公用管线工程和设施第三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四节竖向规划第五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附则-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实

2、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五家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建筑、市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五家渠市2009年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黄海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但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除外。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3、准》(GBJ137-90)执行。第七条 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032005)执行。-29-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  第八条 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

4、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尚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要求。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严格控制非居住建设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规划应当适当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和市政配套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地块形成片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当与周边地块

5、整合统一规划、建设。表一:类  别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建筑2000多层建筑3000高层建筑(含中高层建筑)50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9-第十三条 旧城区内,凡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其用地范围内的二层以下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建、扩建手续。确因安全需建设的建筑物应当

6、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层数和高度。(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  (三)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增加新的影响;  (四)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严格控制独立式小院的建设。第十五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节能,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7、,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西北、西南、东北)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建筑应当采用合理的体型及窗墙类型,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有效结合。  第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同步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须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七条 在居住用地布局中,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

8、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学校现有用地不满足相关规定最小用地规模要求的,其周边合理区域的土地应当预留控制为学校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总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和城市公厕。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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