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税收筹划 案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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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装销售(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答案:分析: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2、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委托加

3、工(酒)——消费税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如果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还得支付成本费用25万元。该批白酒的售价(不含税)为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0.5元/500克(暂不考虑增值税,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按以下三种情形计算A厂的税后利润,并作比较。(1)A厂委托B厂加工散装白酒,A厂收回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2)A厂委托B厂直接加工成瓶装白酒,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3)A厂自己加工成瓶装酒,然后对外销售答案

4、:(1)A厂委托B厂加工散装白酒,A厂收回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A厂支付加工费时,向B厂同时支付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50+50*2*0.5)/(1-20%)*20%*+50*2*0.5](1+7%+3%)=110(万元)A厂销售后:应缴纳的消费税:500*20%+50*2*0.5=150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A厂税后利润:(500-100-50-110-25-150-15)*(1-25%)=37.5(万元)(2)A厂委托B厂直接加工成瓶装白酒,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此时粮食成本不变,加工费为75万元,

5、收回后销售售价仍然为500万元A厂支付加工费时,向B厂同时支付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0+50*2*0.5)/(1-20%)*20%*+50*2*0.5](1+7%+3%)=116.875(万元)A厂销售白酒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为:A厂税后利润:(500-100-75-116.875)*(1-25%)=156.09(万元)(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仍然为500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500*20%+50*2*0.5=150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A厂税后利润:(5

6、00-100-75-150-15)*(1-25%)=120(万元由此可见,各因素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自行加工方式能获得较高的税后利润,因为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在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委托加工(烟)——消费税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再分摊成本和加工费95万元。该批卷烟的售价(不含税)为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定额税150元/大箱(暂不考虑增值税,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按以下三种情形计算A厂的税后

7、利润,并作比较(6分)。(1)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A厂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2)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3)A厂自己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然后直接对外销售。1、答案: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A厂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A厂支付加工费时,向B厂同时支付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900*56%+150*0.4-75=489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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