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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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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更新时间:3/29/2010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广东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珠海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
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
4、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消费税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3.外
5、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四)个人所得税1.外籍人员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五)产品销售(管理内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2.
6、经我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六)土地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性项目,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80-400元(现行工业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36-700元)。2.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
7、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惠待遇。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七)服务价格1.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珠海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八)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
8、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珠海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一、放宽内外销比例凡外商在珠海投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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