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初入职就受贿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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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初入职就受贿害人害己得不偿失近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化企业采买员王某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1986年出生在西北农村的一个贫困教师家庭,2011年王某从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某石化企业采购部工作,担任采买员。2012年春节,王某与相处多年的大学同学候女士登记结婚,由于侯女士在西北某科研机构工作,两人不得不过上了两地分居生活。王某到京工作后隐瞒已婚事实宣称未谈过恋爱,不久之后即与石化企业同年入职的胡女士发生感情并同居长达一年。双巢生活让王某在经济上捉襟见肘。2012年,王某为了继续维持双巢生活,利用其担任采购部采买员的职务

2、便利,在负责某炼油项目招投标及采购过程中,向上海某业务公司人员钱某透露中标信息,承诺在该项目及后续项目中为对方提供帮助,使钱某公司进入石化系统采购网站从而具备采购商资格,非法收受钱某好处费六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随后继续往返于北京、老家两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13年,王某的受贿犯罪行为被他人举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材料后对此案高度重视,抽调精兵强将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而王某的双巢生活也没能继续维持,2013年初,与王某同居一年的胡女士向王某提出结婚的要求,王某吞吞吐吐的表现让胡女士怀疑是否出现了“第三者”,于是胡

3、女士给王某手机中的经常联系人侯女士打去了电话“请你不要骚扰王,我和王谈恋爱都一年了,马上就要结婚了!”接到电话后侯女士十分惊讶,回答道:“你和王恋爱一年了?我和他都结婚一年了!”王某的婚外情使夫妻感情破裂,西北的侯女士与王某协议离婚,北京胡女士也与王某一吹两散。王某的行为不仅使自己走上了犯罪之路,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国企采购部采买员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招投标及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供货商给予的好处费,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

4、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目前已起诉至朝阳法院。检察官建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采购人员是职务犯罪的易发群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工作第二年就发生受贿行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法律教育,完善财务制度与招投标制度,使公职人员不想贪、不能贪,切实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拟稿人:陈峰)在与记者交流中,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金鸿浩检察官略带惋惜地谈到,像王某这样通过自身努力进入央企工作的高学历毕业生,本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创造业绩,为社会贡献价值。但由于现实利益的诱惑,王某

5、的价值观发生动摇,没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最终铤而走险违法乱纪,不仅葬送了自己光明的前途,还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这起案件再一次启示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腐败预防工作必须竭尽全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纪检部门要重视对新入职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使员工不想腐败。必须加强完善财务制度、招投标制度,堵住制度漏洞,加强纪检监察力度,使员工不能腐败。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力度,使员工不敢腐败。只有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本案例中王某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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