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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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2、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有效 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大][中][小]成文日期:2006-2-9状态

3、:有效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

4、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

5、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 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 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

6、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 会员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

7、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执业主体:    (—) 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

8、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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