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票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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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2学习目标:1、了解票据基本原理(定义、性质)2、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概念及其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掌握汇票的具体使用3、理解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4、掌握票据行为及票据流转程序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3第一节国际结算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of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

2、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4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二)交付转让(三)流通转让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5二、票据的性质(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30八月202

3、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6(二)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票据的基本关系。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7(三)要式性(Requisiteinform):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

4、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8(四)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提交票据,才能获得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9(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权利人在获得票据的最终权利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或债务人。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10三、票据的法律系统(课外阅读

5、)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票据法的特性: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11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12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

6、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13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分类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持票人权利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伪造背书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形式要件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

7、求写明票据名称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杨慧14法的冲突票据法冲突时遵循的原则汇票的有效性应以出票地国家的票据法为准;汇票的背书、承兑是否合法,遵循行为地法;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责任,对退票通知或拒绝证书的要求,按行为地法解释为准;国外开立的在另一国付款的远期汇票,其到期日的计算按付款地法规定计算。30八月202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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