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无效和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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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专利无效和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的比较[摘要]中国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再审查的。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有专利再审程序。美国的专利再审程序分为单方再审程序和多方再审程序。但是,中美两国专利再审程序在专利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差异很大,究其原因是因为两国司法制度的巨大差异造成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美国专利再审程序的借鉴。关键词: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再审单方再审多方再审 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有效性的再审查制度成为各国的专利制度中非常举足轻重的一块。一方面,专利再审查程序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决定了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救济的程序和成本;另一方面,专利再审查制度也从更深层次

2、上平衡着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本文拟从中美两国专利再审查程序的比较分析中谈谈我国专利无效程序的改进。一、          中国专利再审查制度在中国,有权决定专利是否有效的唯一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任何一级的司法机关都无权直接决定或改变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权有质疑的,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国专利法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以前,还设置有专利撤销程序,而在2000年专利法

3、第二次修改后,将专利撤销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合二为一。中国专利无效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   请求主体: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是专利无效程序的请求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显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并且不是很准确的法律概念。比如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自行可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还有,外国公司中国代表处是否有资格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实践中已证明是不可行的。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公布的《审查指南》中,已经将请求主体进一步限制在“具备民事主体诉讼资格”范围内。(2)   请求时间:依据专利法,自专利被授权公告之日起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但是,在专利侵权民

4、事诉讼中,法院通常都要求被告(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间(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3)   无效理由:根据中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发明主题不属于授予专利的范围;重复授权;在后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第5条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25条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主题。(4)   无效审查决定的救济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并不是终局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即二审)。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被告,对方当事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专利行政诉讼。上述的专利无效流程,明显是环节多、耗时长。根据笔者的经验,对整个专利无效流程,时间短的也要一到两年时间,长的则需要三年、五年以上的时间。另外,由于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法院无权直接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

6、的决定,只能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发回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又会进入专利行政诉讼程序。这样就出现了循环诉讼问题。这更是将专利无效程序带上了一条漫不止境的不归路。既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无效的程序又如此漫长,所以,实践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往往成为被控侵权人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方法。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法院通常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直到关于专利有效性问题有了终审结论后再重新启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因此,很多专利无效请求人,就是在利用专利无效程序尽可能地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时间,以便继续侵权行为或转移财

7、产和证据,使得专利权人即使赢得侵权诉讼,最终也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当然,任何一项制度,既可能是矛,也可能是盾。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公司在蓄意利用一些垃圾专利滥诉潜在竞争对手,同时发动市场宣传和舆论攻势,对潜在竞争对手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市场损失。被控侵权人即使提起专利无效,也是深陷泥潭,难以在短时间拔出。针对专利无效程序对专利民事侵权诉讼的耽搁和拖延,中国正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积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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