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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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5TV医疗过错鉴定称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父母常XX,Lxx诉我及Gxx、y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y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以下是我方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一、患者在我处的简要治疗经过2011年4月某日,患者常新锐在其父母常XX、Lxx带领下找我看病,自述肚子难受,多日未解大便。我先检查她心脏正常,又看到舌苔发红,就现给她灌了一支开塞露,让其大便。大便之后,患者肚子不再难受,只是头有点疼,还有些恶心。我又给她拿了一片去痛片,两片Vb6,两个氟哌酸。告知其父母如不再难受就不要喝了。临走,又告知其父母不行

2、就到医院看看。二、关于我的诊疗过错根据临汾市医学会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我的诊疗过错在于只根据病人主诉,未检查腹部,且无病历书写就给患者用药,违反了国家有关诊疗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对此,本人需要解释的是:1、本人以研习中医为主,诊疗手段多以望闻问切为主,在上述手段能够作出基本判断的情况下,一般不采用西医常规的腹部检查。2、本案中,患者到我处就诊时,精神状态良好,仅自述肚子难受,并无腹部剧烈疼痛等急腹症状。当查知其多日未解大便,便以开塞露灌肠,患者肚子不再难受,症状消除。在此情况下,我不再进行腹部检查,有其合理性。3、关于用药

3、问题,当患者自述有点恶心时,我观察了舌苔,见其舌苔发红,诊断其胃热,遂给与Vb6,氟哌酸等对症治疗。患者自述头痛,给予其去痛片对症治疗。这些用药均不可能导致患者因肝被膜下血肿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至于病历书写问题,这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三、关于我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见书》鉴定意见:患者常新锐因肝被膜下血肿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如上所述,患者在我处诊疗时,精神状态良好,我根据其临床表现,为其对症处理后,患者的症状得到了改善,我同时在其临走时,嘱其父母带患者到

4、医院看病。因此,我已经尽到了一名乡村医生的转诊义务,客观上没有延误患者的救治时间。此其一。其二,我在诊疗过程中,只是用开塞露给患者灌肠,该措施不可能导致患者肝被膜下血肿破裂。其三,我开给患者的药只有去痛片一片,Vb6两片,氟哌酸两个,并告知患者母亲不难受就不要喝了。因此患者可能并没有服用我开的药。即便服用了,也不会导致肝被膜下血肿破裂。其四,我没有诊断出患者肝被膜下血肿破裂,是由于患者的初期症状很轻,难以诊断。作为一名乡村医生,在患者初期临床表现尚不显著的情况下,没有B超、化验等相关设备的支持,我很难做出诊断。但我已经告知患者去医院看,故不能因此认定我的诊疗行为与损

5、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患者因病死亡与我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各位专家,我今年已经67岁了。从15岁开始行医,至今已50余载。期间,我兢兢业业,治病救人,在农村这一条件艰苦,缺医少药的特殊环境中,挽救了无数百姓的生命。我崇尚医德,从不贪财,从不乱开药借机敛财。比如,本案患者,我只是根据病情开了极少的几片药。从内心讲,本案患者的死亡,是我不能预料的,也是我极为痛心的。我希望各位专家给出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此致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医生:代理人:山西xx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

6、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

7、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KILNAM签发。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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