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729982
大小:3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6-18
《谢怀轼-物权法 MEIMEI出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讲物权法主讲人:谢怀栻(一)概说 ①物权制度历史悠久,但近代民法中的物权法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后,首先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就是确立近代民法的绝对的所有权(取消封建社会的复杂的多层的所有权)。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种用益物权日渐重要,用益物权的发达可以弥补因土地房屋有限而发生的困难。金融资本发达后,担保物权随着发展,特别是抵押权,今日已成为极复杂的制度。 ②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对一定的物进行全面的或某一方面的直接支配,从
2、而享有利益的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在于:(甲)直接支配物(权利人直接从物享受利益排除外来的干涉),(乙)排他性(在同一物上只容许存在一个同内容的物权)。 ③物权法定主义(物权限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为限。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其他种类的物权,也不得自由规定物权的内容,是为物权法定主义(日本民法第175条、旧中国民法第57条)。 ④物权的种类物权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商法上的物权(如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权、公司法中的股票质权等)、其他法律中的物权(如矿业权、渔业权、各种特别法上的抵
3、押权等)。 民法上的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限制物权又名他物权。 关于占有,日本民法认其为占有权。德国民法仅认其为一种状态。因此日本民法分物权为占有权与本权,后者指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另有所谓物权的取得权,如先买权、先占权等。 ⑤不动产登记制度 现代各国对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地上权等)均实行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的状况与其权利变动情况在国家设立的登记簿中登记,赋予此种登记一定的效力。此种登记并扩而及于船舶、飞机等。 通过登记使不动产上权利变动的事
4、实表现于外,使一般人能知道,是为公示主义。 登记的效力:公示力、公信力、推定力、对抗力。(德国的登记要件主义与法国的登记对抗主义) (二)所有权 ①意义 所有权是排斥他人的干涉全面的支配物的权利。 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范围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 日本民法第206条: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其所有物有自由的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5、 旧中国民法第765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②共有5 共同所有权有以下几种形态: (甲)分别共有(按份共有) 数所有人对一物按其共有比例享有一定份额,对其份额可以自由处分,对共有物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乙)共同共有 各共有人就共有物虽有一定份额,但在公共关系存续中不能自由处分其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例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 (丙)总有 各共有人就共有物只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份额,管理权利则依习惯而定。例如日本的入会权。 (丁)互有
6、依共有物之性质,共有人物分割请求权的共有,如共有水井、门户。 (戊)建筑物的区分共有 建筑物内部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西德1951年《居住所有权与继续居住权法》、日本1983年《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的法律》) ③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方法――即时取得(善意取得)动产物权的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如将动产以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而出让时,善意受让人仍得取得动产之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人所有的土地获得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就物的使用价值成立的限制物权,动产不存
7、在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已逐渐减少。例如“永佃权”在已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的国家已逐渐消灭。 法国有对于特定人的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用益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用益权、配偶一方对死亡配偶的遗产的用益权等),德国在役权中也有用益权。不过这些都不重要。 现在重要的用益物权只有地上权和地役权。 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置工作物从而利用他人土地(包括地上、地表和地下)的一种限制物权。如因建筑房屋、高架桥、地下道等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特点是:(甲)一般不定期间或法律规定最短期间
8、与最长期间;(乙)地上权人可以将土地出租、转让,将地上权设定抵押权,地上权可以继承。 地役权是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要役地)之价值而支配其他土地(供役地、承役地)的一种限制物权。也就是依一定目的,为自己土地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权。例如通行权、取水权、引水权、采石权、采薪权、观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地役权的特点:(甲)非排他的、公用地,(乙)附从性(附从于要役地而存在)。 法国民法还承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