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二)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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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二)  (二)解释的传统与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  启蒙运动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性的基础,然而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理性的衰落和非理性的兴起表明近代的理性信仰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为了拯救理性,欧州的新康德主义者和现象学运动付出了艰巨的努力。反映在社会理论上,则是以孔德和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体系成为了西方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理论。然而,德国社会理论的发展则完全是另一番景象:思辨唯心主义哲学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以及非理性主义思潮的兴起和日益壮大,不仅使实证主义社会学在德国不能站稳脚跟,而且还使德国的社会学带

2、有自由主义——浪漫主义的色彩,开辟了社会学中与自然主义方法论针锋相对的“理解”传统的先声,最终为形成当代西方社会学中实证主义——自然主义与反实证主义——主观主义双峰对峙、两水分流的理论格局奠定了基础。21于是,在此时期的德国,发生了一场针对英法实证主义思潮的文化批判,从历史学派的罗雪儿、兰克一直到生命哲学的代表狄尔泰,解释学形成了一股经久不息的洪流,“理解的艺术”深刻影响到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方面。狄尔泰的“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22的论断明确地把作为理解的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区别开来。而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则在反对“人类中心论”的主旨下,消

3、融主体性与客体性的对立关系,视主体为此在的存在;并且认为,理解不是对外在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此在自身的基本存在方式,从而实现了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  师承海德格尔的伽达默尔则创建了系统的哲学诠释学的体系:他发展了海氏关于前见的理论,认为前见不仅不是狄尔泰、施莱尔马赫所言的主体应竭力消除的理解的障碍,而且是理解不可缺少的前提:我们的过去不仅使我们有了体验的可能性,同时也是我们理解的基础,“理解本身不是被视为主体性的一种行为,而是进入传播之中,过去和现在在此不断地调和”。23经过这样的“视域融合”,解释学避免了纯粹主观和客观的解释,并且在不断的“理解的循环”中,“存在”得

4、以被理解而“此在”之偏见也不断得到重估与修正,由此文本的意义和理解者在不断的交互影响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历史性和有限性,并不断地向着未来筹划。24从伽氏的解释学理论我们发现,伽达默尔解释学的经验辩证法已成功地融主观与客观于一炉,以解释学为方法论,走向对真理性的探求。这是哈贝马斯在解释学领域展开理论批判的前提,他“对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作了系统的批判,并认为伽达默尔的理论具有相对主义倾向及其对海德格尔存在论基础缺乏批判性的反思。25作为对“合法性”问题具有深刻见解的思想家,前辈思想家家马克斯·韦伯和伽达默尔的理论为哈氏“合法性”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批判的基础。  (三)哈贝

5、马斯对法律解释合法性理论的完善与深化  哈贝马斯解释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预设是区分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他把社会分为非语言支配的领域和语言支配的领域,前者为系统,后者为生活世界。在系统中主导的内容为形式理性,即目的合理性以及实现该种理性的工具;而在生活世界其主导内容是通过意义的交流行为和话语的交流,实现人们之间的沟通与理解。26哈氏的此种区分意义重大,它明确了形式理性和交往理性发生作用的场域,明晰了合法性逻辑结构的层次和连结方式,是开展对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和伽达默尔解释学的合法性观点进行批判的支撑性架构。如前所述,韦伯虽然注意到形式理性的实践结构不仅包括事实而且也包括认识,从而

6、把价值判断纳入其中;他对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的阐述则强调形式理性之外对合法性信仰的不可缺少,但他的合法性信念仍旧是经验性的。在哈贝马斯看来,韦伯合法性理论的缺陷在于两点:其一是意志主义权力观,即认为只要统治者能够贯彻其意志并使被统治者服从其统治,就获得了合法性;其二是韦伯把法理型权威看作是人们对法律的形式上的承认。而这种合法性的信念实质上仅仅意味着“合法律性”(legality),是一种纯粹形式的合理性,它并不能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韦伯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合法性的规范意义和经验意义,合法律性要获得合法性的意义,有关善恶的价值判断将是不可缺少的。所以,“行为

7、规范的基本的有效性在任何场合中都意味着可以用话语加以论证(起码在潜在意义上是这样)。如果有约束力的决定是合法的,即如果它们能不受具体的权力运作和明显的制裁威胁所左右而独立形成,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视为公认规范的实现。27也就是说,一项有约束力的法律决定的合法性在于它必须体现交往行为的普遍要求,它必须经得起理性的批判和公众讨论的检验。  哈贝马斯对伽达默尔“合理性”观点的批判集中在伽氏所持的只承认合法性的具体理论规范基础而否认合法性普遍原则的认识上。伽氏认为“合法的东西,以及我们在对自己或者对别人进行判断时肯定的东西和反对的东西,是从善良和合法的东西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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