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各单元作业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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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概论》各单元作业题答案第一单元四、简答题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消极地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我

2、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也称为普通醉酒,而不是病理性醉酒。(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五、论述题: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和功能。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是当今世界各国家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从思想渊源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4、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社会保护功能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六、案例分析题答:1.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伤害乙主观上是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是疏忽大意过失。2.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3.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伤害乙主观上是故意。七、讨论题答: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5、。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2.认识因素。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主体的身份以及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要件,即对于符合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全部事实都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应当与法定的犯罪构成一致。3.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事实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即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放任

6、,是指行为人容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之事实的发生,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以防止,而是听其自然,任其发生。4.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表现为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结果与其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同一性。第二单元四、简答题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处罚。答: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7、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答: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处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五、论述题:试论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答:1.牵连犯,是指以某

8、种犯罪为目的实施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了不同的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两种。3.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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