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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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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NSU015PL1-2002信息披露管理条例1范围本条例的范围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义务、程序及其他。本规则只适用于公司。2宗旨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二OO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4 名词解释4.1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4.2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5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5.1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5.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6.管理和责任6.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4-Q/NSU015PL1-20026.2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6.3董
3、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6.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6.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6.6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6.7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6.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6.9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
4、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6.10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6.11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5.信息提供5.1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7.1.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7.1.2总经理班子:7.1.2.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
5、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7.1.2.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7.1.2.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7.1.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7.1.3.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4-Q/NSU015PL1-20027.1.3.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6、。7.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7.2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8审批权限5.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8.2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5.3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
7、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8.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8.5以上第8.3、8.4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8.6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9保密和处罚6.1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6.2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
8、小的范围内;9.3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9.4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Q/NSU015PL1-20029附则10.1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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